关于第3429503号“冠驰GUANCH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冠驰GUANCHI 3429503

阅读:139374 2024-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国冠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29503号“冠驰GUANCH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7543号决定,于2023年4月17日向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国冠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29503号“冠驰GUANCH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7543号决定,于2023年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被授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合同及发票、报纸广告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故,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通过授权许可使用的方式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2中刊物为原件,其余均为复印件):1、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签订的《授权书》、被许可使用人的营业执照信息、复审商标的转让证明;2、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广告认刊书》、广告发票、刊物原件;3、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二级授权书、订货合同及机打发票、二级被授权使用人为销售方的销售发票;4、产品图片。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与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申请中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主观恶意明显且已在相关商标案件裁定中被认定,其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属于象征性使用,而不是出于真实商业目的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1、相关商标案件裁定书;2、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3、被申请人的宣传报道、微信公众号信息、电商平台销售信息;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的企业信息;5、被申请人关联主体对申请人商标反复提起撤销申请的相关文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其原注册人钟财生于2003年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4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皮带(服饰用);袜”等商品,经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2月13日止。2022年6月20日该商标获准转让予美国冠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9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我局认为,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评审,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证据1中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签订的《授权书》表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许可冠驰(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3中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二级授权书、订货合同及机打发票表明被许可使用人向二级被授权使用人销售“冠驰GUANCHI”品牌的服装、领带、鞋、皮带、男袜等商品;二级被授权使用人为销售方的销售发票表明二级被授权使用人对外销售“冠驰GUANCHI”品牌的服装、领带、鞋、皮带、袜子等商品。证据2中的《广告认刊书》、广告发票、刊物原件等证据可证明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上述证据的形成时间均在本案指定期间内,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服装、领带、鞋、皮带、袜子等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此外,被申请人及其相关主体的商标注册行为及对申请人商标提起撤销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5日

本文《关于第3429503号“冠驰GUANCH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冠驰GUANCHI 34295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3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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