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金培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4日对第47453113号“起箭卫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30045号“箭JIAN”商标、第3746758号“箭JIAN”商标、第3746759号“箭JIAN”商标、第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商标、第11082447号“e-ARROW”商标、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六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已损害申请人利益。在先已有类似案件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荣誉证书;媒体报道资料;国图检索报告;商标受保护记录;广告宣传材料;产品销售情况;在先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3月14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澡盆;龙头;抽水马桶;地漏;电暖器;洗澡盆”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08年3月5日,商标驰字(2008)第7号文件确认,引证商标六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箭”,且争议商标中“箭”与引证商标五、六中“ARROW”(中文含义为“箭”)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且由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箭牌”、“ARROW”商标经宣传使用在卫浴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