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蒂森流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8日对第55695480号“蒂森DISE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蒂森\Thyssen作为申请人商标和企业字号,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833650号“蒂森克虏伯”商标、第30514285号“蒂森”商标、第26725178号“thys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品牌及商标的情形下,仍对申请人商标进行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亦具有商品来源及商品品质等方面的欺骗性。申请人“蒂森克虏伯”和“ThyssenKrupp”商标在“电梯、扶梯、机械设备”等商品上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影响力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世界500强企业名单;申请人部分商标注册情况;媒体报道;产品手册;广告宣传情况;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获奖情况;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函;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疏水器(阻气回水阀)”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11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准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液体处理用压力增强机器;自动扶梯;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根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的“蒂森克虏伯”和“ThyssenKrupp”商标在电梯、扶梯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中的中文“蒂森”与英文“Thyssen”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中文字“蒂森”与引证商标三“thyssen”对应中文“蒂森”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