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904691号“Suprem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upreme及图 28904691

阅读:89866 2024-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壹扣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对第28904691号“Suprem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壹扣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对第28904691号“Suprem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1、申请人的作品登记证书;2、与申请人相关的媒体报道;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4、与本案相关的裁定书、裁决书;5、相关市场调查报告;6、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7、被申请人及其相关主体的商标注册信息、相关品牌介绍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4月14日该商标经异议程序被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0年6月7日刊登《注册公告》,其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其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2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初步审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26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其中包括“SUPREME及图”、“PALACE及图”、图形等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SUPREME及图”等商标已被驳回,“PALACE及图”商标的注册已在异议申请中被认定侵犯他人著作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认为,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在中国《商标法》法域内的营业收入、利润及税收、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等情况。故,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在中国《商标法》法域内经持续、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禁止之情形。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我局认为,本条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SUPREME及图”、“PALACE及图”、图形等与他人商标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已认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设计来源及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此外,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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