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岩市人从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龙知识产权(龙岩)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30157号“人从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524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决定在职业介绍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广告;广告宣传;公共关系;商业询价;会计。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848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决定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商业企业迁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审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