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迅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企保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60804号“关二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19698号“关二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见公告期号1878)。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