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青松
委托代理人:山东远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007731号“核心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无效宣告一案,不服我局国知商标审撤字[2023]222号决定,于2023年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核心酱”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复审商标无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所原创,并依法取得注册。申请人在取得“核心酱”、“核心酱酒”注册商标后,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并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使用过程中从未出现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复审商标品牌在运作过程中不断有品牌抄袭的情形出现,申请人均对其进行异议申请,并取得成功。申请人还将部分产品申请了外观专利。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身份证明;2、“核心酱”商标注册信息;3、产品效果图、宣传图、实物图;4、新品发布会视频及图片;5、参加展会视频、图片;6、产品生产、发货视频;7、产品质检报告;8、车体广告宣传材料;9、加盟店照片、视频;10、申请人关联企业执照;11、广告投入、耗材采购、房屋租赁等合同及凭证;12、经销商合同、授权书及执照;13、酒厂视频、展厅视频;14、品鉴会照片及视频;15、抖音、快手平台宣传、销售产品的视频及图片;16、通过电视媒体、报纸等所作产品宣传的视频和图片;17、申请人与申请人企业代言人合影;18、新店开业照片、视频;19、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提出异议的成功案例。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原汁;米酒;白酒;青稞酒;烧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月20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复审商标由文字“核心酱”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复审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