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欧凯立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68850号“Okaly/欧凯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67722号“欧凯丽 okaili”商标、第18469840号“欧凯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主动放弃在“人事管理;开发票;会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市场营销;广告片制作;商业策略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人事管理;开发票;会计”服务项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市场营销;广告片制作;商业策略咨询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