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淄博老船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19245号“老船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6681号“老船長OLD CAP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03992号“老船长精品世家LaoChuanZhangJingPinS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360281号“老船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299329号“老船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521580号“老船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933374号“老船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8948709号“老船长 OLDCAP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709257号“老船长烤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发票等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27日第1793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四、六、七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六、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老船掌”与引证商标八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发票等资料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同或标识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