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晓萍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17800号“BURRL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7182号“BURBER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25类第1088515号“BURBERRY WINTER STOR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36254号“BURBER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720094号“BURBERRY LONDON ENG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211971号“BURBER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243581号“BURBER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438848号“BURBER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5090640号“BURBER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6692457号“BURBERRY 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5130号“BURBER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25类第733385号“BURBER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处于不予注册复审中。引证商标七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作出裁定予以维持,该裁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URRLLY”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十、十一的显著认读文字“BURBERRY”在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十、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五、七、九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九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