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俭华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96042号“华叔茶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放弃在“4302活动房屋出租、4303养老院、4304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5动物寄养、4306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项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20430号“华叔”商标、第62629405号“华淑 华淑肥肠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第71423710号“华叔咖啡”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视为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已生效,对于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情形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当前有效注册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其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字形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