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义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1977094号“无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179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195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转让予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转让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