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149356号“我是江小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我是江小白 27149356

阅读:126270 2024-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中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49356号“我是江小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1039号决定,于2023年7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化学肥料”部分核定…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中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49356号“我是江小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1039号决定,于2023年7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化学肥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媒体报道、企业信用信息、完税证明、天猫中国酒水消费概况、调查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化学肥料”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申请人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江小白”系申请人用于白酒产品的核心商标、品牌、字号,经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多年持续经营,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在白酒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江小白”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媒体报道;2、申请人“江小白”相关商标注册、申请信息;3、申请人产品外观专利清单;4、申请人子公司企业信息、纳税证明;5、“江小白”品牌价值的行业报告、媒体报道;6、“江小白”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7、“江小白”品牌费用投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8、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影视植入宣传合同;9、“江小白”品牌价值高、经济数据良好的媒体报道;10、“江小白”国图检索报告;11、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江小白”获奖清单;12、申请人及“江小白”商标受保护记录;13、商标业务工作座谈会报道。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钙、化学肥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2月20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仅针对复审商标在化学肥料商品上的注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化学肥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报道为“江小白”商标在白酒商品的宣传证据材料,证据5、6、9、10为“江小白”商标在酒类行业报告、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品牌价值及相关媒体报道,证据8为“江小白”酒商品广告宣传合同,以上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学肥料复审商品。证据2为“江小白”商标注册信息,证据3为申请人外观专利信息,证据4为申请人子公司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证据7为相关审计报告,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11为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所获荣誉,“江小白”白酒商品所获荣誉,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学肥料复审商品。证据12在先案件决定书及法院判决书与本案关联性不大,均未认定申请人“江小白”商标在化学肥料复审商品上的知名度情况。证据13与本案无关联性。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化学肥料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化学肥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化学肥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

本文《关于第27149356号“我是江小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我是江小白 271493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72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