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百佳婚恋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01437号“心意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家务服务、晚礼服出租、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务,故第21168894号“心意家”商标、第26425380号“心意互联”商标(以下成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20122号“心意”商标、第23262052号“心意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营场所照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家务服务、晚礼服出租、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务,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已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互联网域名租赁”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互联网域名租赁”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殡仪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二者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务服务、晚礼服出租、互联网域名租赁、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