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六洲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81509号“套房假日酒店 Holiday Inn & Suit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1597号“安康恒一 AN KANG HENG YI及图”商标、第23154468号“哈喽岛 Halouda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认定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其他决定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