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34615号“三番 鼑格格 果味糖醋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9440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生产规模的相关图片、科研实力的相关图片证明、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在央视广告投入材料、品牌形象及代言人照片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之一“鼑格格”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鼎格”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调味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香精油外的调味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