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裕富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06259号“裕电通 YUDIAN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56356号、第21699685号、第54120783号、第1524045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所有人所处地域存在差异。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裕电通 YUDIANTONG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裕电”,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部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充电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充电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