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尚亿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8日对第41887133号“冰语茶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茶颜悦色”为申请人创始人吕良先生于2013年创建的古风茶饮品牌,现已成为长沙的新生代地标性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15335343号、第41739411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商标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2、作品登记证书;3、茶颜悦色简介;4、茶颜悦色茶饮门店列表、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及门店照片;5、品牌所获荣誉;6、茶颜悦色早期使用证据公证书;7、茶颜悦色早期供货合同、发票及相关票据;8、茶颜悦色微信公众号;9、微博、搜狐、大众点评网等宣传公证书;10、维权记录;11、茶颜悦色相关媒体报道;12、品牌排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