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佛山市浪惊陶瓷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浪惊陶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9722942号“惠万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惠万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采石服务;清洁建筑物(内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汽车保养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消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77086号“万达及图”商标、第9022645号和第11389966号“万达”商标、第13895075号“万达城”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传播业;张贴广告照相复制业;标准木材估价”等、第36类“海关经纪;分期付款的贷款”等、第37类“雨伞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形式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虽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95089号“万达茂”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7类“建筑;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11389965号“万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咨询;建筑”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接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建筑信息;建筑;清洁建筑物(内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消毒;电梯安装和修理”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的第776581号“万达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722942号“惠万达”商标在“建筑信息;建筑;清洁建筑物(内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消毒;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