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省老石头泰山玉石文化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诚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54421号“老石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984807号“老石头及图”商标、第46747129号“石头乐园”商标、第69938528号“石头智造”商标、第38445862号“石头客栈SHITOUKEZHAN”商标 、第70426736号“石头设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三、五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雕艺术品、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翡翠、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