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亿晟通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08833号“YSTD 亿晟通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846821号“YSTO 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920257号“YSTO 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67548号“亿通通达YITONGTONG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681258号“亿丰通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262084号“亿晟通风 EASON-F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438508号“亿通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及宣传实际使用,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英文文字“YSTD”与引证商标一中“YSTO”、引证商标二中“YSTO”在呼叫、英文字母构成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文字“亿晟通达”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呼叫、中文文字构成等方面近似,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锻件、管道用金属接头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铝合金、钢管、供暖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