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烈公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乐知新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52967号“烈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12970号商标、第2893480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