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云沐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4、18、25类的第69898834号“YM FA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7478号、第20473823号、第5246888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文字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字母“YM”,与引证商标一“Y&M”字母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铂(金属)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字母“YM”,构成近似标识。二者若共同使用在旅行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