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文进
委托代理人:叮咚知多多(河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39045号“公子李 GONGZI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8023559号“李公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申请本案的申请商标是对其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第18299702号“李公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公子李”与引证商标二“李公子”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袜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鞋;围巾;帽;腰带;婴儿全套衣;婚纱;内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服装;手套(服装);鞋;围巾;帽;腰带;婴儿全套衣;婚纱;内衣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手套(服装);鞋;围巾;帽;腰带;婴儿全套衣;婚纱;内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