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赫智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16966号“TuoTuo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69963号“TUOT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84期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仅在“绕线机(加工电线、电缆用机械);塑料加工机器;塑料加工机械”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