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泰能医疗用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60743号“TITANS MEDICAL 泰能医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0313号“泰能”商标、第47665371号“TITAN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获得荣誉资料、宣传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撑具;抛光用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涤用连指手套;洒水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中文均为“泰能”;申请商标显著英文“TITANS”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英文“TITANO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