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思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84522号“LIS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802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已在商评字[2021]第251600号重审第7161号决定中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决定公告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