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紫荆花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国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广洋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948790号“苹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647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9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泵(机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泵(机器);气泵(车库设备);抽气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液压泵;空气压缩泵;汽车水泵;汽车油泵”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部件)”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照片;
2、被申请人出具的泵商品上的销售发票及查验记录;
3、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广州市广之洋泵业机电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发票及查验记录;
4、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转账记录及收款收据;
5、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及转账记录;
6、朋友圈宣传资料。
我局将上述证据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作出如下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7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指定期间内的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销售发票(证据2、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指定期间在“苹果”品牌泵(机器)商品上有销售行为,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合同、朋友圈宣传资料等(证据5、6)加以佐证,本案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泵(机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泵(机器)商品与气泵(车库设备)、抽气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液压泵、空气压缩泵、汽车水泵、汽车油泵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泵(机器);气泵(车库设备);抽气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液压泵;空气压缩泵;汽车水泵;汽车油泵”商品上的注册应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