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ITALY ALEXANDROVICH NACHARKIN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在第30类商品上国际注册第1723125号“大米 SHINA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指文字读作“daimai”,无含义,且根据公众一般识别习惯,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SHINAKI”,加之申请商标所指文字即使被理解为大米,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确含有该成分,申请商标在所列商品上不会误导公众。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0类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汉字“大米”,用于指定使用的除米以外的其余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而在米商品上,申请商标整体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米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其余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