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亿康先达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62822号“zend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24680号“zendi”商标、第25033202号“展招 ZHANJOB.COM及图”商标、第10415024号“方格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三已共存。其中,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三至今无续展记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官网中的自我简介;引证商标三注册信息及流程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原驳回理由外,该标识中“zendai”可译为“禅奶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我局评审。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摄像机;电子钥匙(遥控装置);考勤机;停车计时器;自动售票机;投币计数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电栅栏;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上被依法撤销(见1880期《商标公告》)。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应用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zendai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志中“zendai”可译为“禅奶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