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387191号“华夏云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夏云天 71387191

阅读:138418 2024-05-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夏云天航空发动机维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87191号“华夏云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7598569号、第19603247号、第27240028号、第29893918号、第304955…

  申请人:华夏云天航空发动机维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87191号“华夏云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7598569号、第19603247号、第27240028号、第29893918号、第30495569号、第33475876号、第5368465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运输;运送旅客;行李寄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仅在“空中运载工具和设备出租;飞机出租和租用;航空货运服务;航空器出租;航空发动机出租”服务上申请复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七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空中运载工具和设备出租;飞机出租和租用;航空货运服务;航空器出租;航空发动机出租”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实际使用照片、宣传报道、商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运输;运送旅客;行李寄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空中运载工具和设备出租;飞机出租和租用;航空货运服务;航空器出租;航空发动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中运载工具和设备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华夏云天”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七“华夏云集”、“华夏云鲜”、“华夏云鸽”、“华夏云赋”、“华夏云翼”均仅一字之差,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航空货运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虽然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运输;运送旅客;行李寄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中运载工具和设备出租;飞机出租和租用;航空货运服务;航空器出租;航空发动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

本文《关于第71387191号“华夏云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夏云天 713871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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