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昊东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38231号“大鸿城壹号 政教中心 法式新邸DAHONG CITY CENT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78458号、第9001816号、第16645313号、第22278816号、第14860961号、第19640302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