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精干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83630号“精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构思设计的商业标识,经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6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方式、结构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性较高,未违反相关规定。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组合“精干”,该组合有精明干练之意,为日常用语,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