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丁鱼(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20302号“叮叮唐冷锅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45253号“叮叮唐冷锅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恳请贵局对本案暂时中止审理,等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最终确定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程序。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理由申请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维持,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叮叮唐冷锅鱼”与引证商标“叮叮唐冷锅鱼”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且文字表现形式无明显差异,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必然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