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万邦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91351号“王永清 WANGYONG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大股东及创始人的姓名,属于善意使用。其他含人名的文字亦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整体含义已区别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不会造成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章程、宪法等法律内容节选、永清县及王姓氏的网络搜索结果、烈士姓名的检索结果、申请人厂房及产品图片、其他新闻报道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王永清”及拼音“WANGYONGQING”构成,其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王永清”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申请商标中包含烈士姓名,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