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用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51666号“老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08608号“老树茶油 OLD TREE CAMELLIA O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53026号“老树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949942号“老树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为同一主体所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9123号“漾鹏老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食用油”部分商品、第22698450号“印象老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部分商品、第34627754号“养生老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食用油”部分商品,均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四、五在除前述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和六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