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699615号“马丁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马丁博士 65699615

阅读:138342 2024-05-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丁博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马丁博士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99615号“马丁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27101号“马博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马丁博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马丁博士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99615号“马丁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27101号“马博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264310号“马丁灵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511197号“马博士DOCTO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多个裁定认定“马丁博士”与“马博士”、“Doctor.Ma马博士”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决定放弃2001群组的“家具”商品,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马丁博士”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在“杯;厨房用具;茶具(餐具);保温瓶;拖把;家养宠物用笼子;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成套的烹饪锅;咖啡具(餐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洗衣用晾衣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上述有关决定现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家具”商品上的复审请求,仅就除“家具”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除“家具”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工具盒(空);宠物靠垫;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衣用晾衣架;家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上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家具”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工具盒(空);宠物靠垫;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

本文《关于第65699615号“马丁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马丁博士 656996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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