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普兰特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14096号“普兰特 PRANDT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8819号商标、第1464876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