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仙游县仙绣软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大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仙游县安漫庭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060860号“安漫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9034号决定,于2023年10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化妆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天猫网店截图展示页截图、服务费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化妆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于2021年使用“安漫庭”为主要品牌名称开始在天猫电商平台销售相关商品,至今已有三年之久,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一致好评。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网店网址;2、网店详情截图;3、商品销售页面;4、服务费发票;5、质量检测报告;6、商品包装图片;7、销售金额纪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形式):8、网店网址及详情截图、商品销售页面;9、服务费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5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5月6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3、8仅为申请人网店网址、详情截图、商品销售页面截图,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4、9为申请人购买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的发票,未涉及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5为申请人委托对其商品进行检测的质量检测报告,尚难以证明该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6商品包装图片亦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证据7仅为安漫庭旗舰店销售金额记录,未显示其所销售的具体商品名称。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