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纳克斯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成都禾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4日对第60355754号“wasmClou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wasmCloud”商标的真正所有人,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二、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抄袭、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和复印件):
1、网络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wasmCloud”项目、云原生计算基金会介绍;
3、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4、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
6、申请人全球商标注册信息;
7、申请人项目介绍;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为“wasmCloud”商标的权利人,也不能证明“wasmCloud”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wasmCloud”商标使用情况;
2、“wasmCloud”商标设计VI;
3、“wasmCloud”商标项目介绍。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WASMEDGE”、“WASMCLOUD”、“CKAD”、“DAPR”、“CNPK”、“EASYABP”、“UCDM”、“吉匹替”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有关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 “wasmCloud”作为申请人开源软件平台项目,已经在先使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文字构成相同,难谓巧合。加之,由已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申请了80余件商标,包括多件“WASMEDGE”、“WASMCLOUD”、“CKAD”商标、“DAPR”、“CNPK”、“EASYABP”、“UCDM” 、“吉匹替”等多件与他人在计算机软件、云计算领域具有独创性的品牌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