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87152号“NFORTE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FORTEC及图 G1687152

阅读:94321 2024-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替代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35类第1687152号“NFORT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明确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45959号商标…

  申请人:新替代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35类第1687152号“NFORT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明确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45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差异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障碍,请求终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已成功登记为美术作品,申请商标是在先著作权的延续。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现为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商标权利保护中的实际需要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尚未接受指定使用在零售、批发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对该服务亦未实行注册商标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品的商品类别和名称。本案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有关以下产品的全球计算机网络批发或全球信息网络销售服务,即:计算机硬件和计算机外围设备”服务项目上向我国提出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属于未按我国规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提出申请的情形,因此,我局的驳回决定并无不当。申请商标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有关以下产品的全球计算机网络批发或全球信息网络销售服务,即:计算机硬件和计算机外围设备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87152号“NFORTE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FORTEC及图 G16871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2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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