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809894号“神奇 神奇大药房SHENQIDAYAOF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神奇 神奇大药房SHENQIDAYAOFANG 17809894

阅读:94124 2024-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神奇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09894号“神奇 神奇大药房SHENQIDAYAOF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887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神奇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09894号“神奇 神奇大药房SHENQIDAYAOF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887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撤销申请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真实、有效、连续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2、互联网产品SAAS应用服务主合同、子合同;

  3、微信小程序使用复审商标的位置截图;

  4、微信小程序订单信息;

  5、拼多多平台店铺经营证明;

  6、神奇大药房印刷品年度制作合同、物料报价清单、物料制作费发票;

  7、复审商标宣传使用图片;

  8、咨询服务协议及发票;

  9、推广活动现场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电子扫描件),除复审阶段提交的部分证据材料,另包含:

  10、房屋租赁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9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据其授权他人使用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2、6、8体现的或是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或为他人提供的非复审服务。证据3、5、10与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4为可修改的自制证据,取证过程未经公证,且显示的并非本案商标及其服务服务。证据7、9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使用主体、形成时间及市场经营情况难以确定。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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