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和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278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752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答辩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商标使用授权书、营业执照;
2.申请人企业信息;
3.被许可人所获证书;
4.设备维护服务合同及对应发票、产品购买协议及对应发票、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
5.被申请人网页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均有瑕疵,真实性、关联性及有效性均存疑,不形成有效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2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42类材料测试等服务上。2023年5月8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水质分析、科学实验室服务、机械研究”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表明常州和仕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合法使用人;证据2表明被许可人对MESH通信系统软件享有全部权利;证据4表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MESH通信系统软件,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且合同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的证据,但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我局合理采信上述证据。综上,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我局认为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及与之类似的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