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咸阳泾渭茯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69337号“一钱金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一钱金茯”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重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而成,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非常用商贸用语,不缺乏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所获荣誉、销售资料、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钱金茯”使用在指定的茶、黑茶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重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且该标志仅由常用商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