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J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93516号“CJ LIVEC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6573号“东方 CJ”商标、第4002861号“东方 CJ及图”商标、第5514685号“东方 C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我局作出的《核准注销通知书》决定予以注销,上述《注销通知书》已生效(详见第186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注销申请已被我局予以核准,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