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28980号“EYES ON THE PLAN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YES ON THE PLANET G1728980

阅读:151270 2024-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LUXOTTICA GROUP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8980号“EYES ON THE PLA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自身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申请人:LUXOTTICA GROUP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8980号“EYES ON THE PLA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自身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9、16、41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商标“EYES ON THE PLANET”可译为“在星球上的眼睛”,使用在指定的明信片、眼镜等商品和影片制作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广告性用语,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6、41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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