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古斯塔夫·汉塞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越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59670号“汉森电气 HENSEL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1019559号商标在配电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为使用在旅行预订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