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新区浒墅关镇丽如卡洛家具经营部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31日对第53803980号“YJHAOTAI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好太太”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广为相关公众知晓,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42075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并依法给予特别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138536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00685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392711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0445835号“好太太·上品 HOTATA·SHANG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6395867A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6395867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7075212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和名称权。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资料、商标转让证明、“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经销协议、媒体报道、代言人宣传资料、“好太太”商标部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证明、监测报告、荣誉证书、申请人线上销售信息、申请人纳税证明及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相关裁定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13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编码钥匙卡;人脸识别设备;可视电话;摄像机;电源开关;电子锁;生物指纹门锁;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9月21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808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二、三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6类晾衣架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五、六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0月20日初步审定,于2023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交互式触屏终端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5、引证商标七由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5月6日初步审定,于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6、引证商标八由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27日初步审定,于2021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复印传真一体机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7、引证商标九由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量具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8、引证商标十由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27日初步审定,于2021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液晶面板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9、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82件商标,且均集中在2020年-2022年之间申请注册,其中与本案相同商标12件,部分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10、被申请人名下第43892454号“YJHAOTAITAI”商标、第43871723号“YJHAOTAITAI”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鉴于引证商标四、七至十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或尚未初步审定,故引证上述商标主张争议商标无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实体性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HAOTAITAI”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四至十在字母构成、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十核定使用的交互式触屏终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好太太”在日用品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9、10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82件商标,且均集中在2020年-2022年之间申请注册,其中与本案相同商标12件,部分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对其上述行为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认定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虽然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晾衣架商品上的“好太太”商标的知名度曾在在先案件中由法院予以认定,但其不能成为引证商标一至三知名度在本案中被认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证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宣传报道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一至三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尚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