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慧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16479号“玉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4115281号、第64118314号、第64118329号、第64118337号商标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