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光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显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35267号“家庭日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与第14226833号商标核定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6日
申请人:成都光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显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35267号“家庭日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与第14226833号商标核定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6日